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环保批文审批条件:
1、已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已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认为项目选址可行;
3、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环保规划要求;
4、符合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5、对周围的环境不造成影响;
6、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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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与环境保护验收的概念是指对于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条件:
1、已完成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登记(租赁厂房除外) ;
2.生产设施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完成,满足生产要求;危险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制定企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4.完成对厂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人的任命;所有员工上岗,前完成"三级" (工厂级、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和安全培训.
5.所有特种设备均已取得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工程概况:
1、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实施情况
2、设计、施工、总承包、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商、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
3、单个项目的开始和完成日期:4完成的工作量和形成的生产能力(详细说明工期提前或推迟的原因,生产能力与原计划不同的原因,以及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原计划的实施而采取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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